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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货运合同注意事项(二)

航空货运合同注意事项(二)

东莞市启通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10/07/28

  五、负责条款:
  1、××空运对因不可抗力所造成的物品运送延误、遗失、毁灭或没收不负责任,如战争、暴乱、恶劣天气、航班延误、坠机、火灾、水灾及自然或人为的严重灾害及××无法控制的各种情况或由于发运人的原因造成的没收均不负任何责任。
  2、××空运对由于物品运送的延误或遗失所造成的间接损失或其它非主体性的损失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3、××空运对由于下列原因所造成的物品运送延误,运送错误及损失不负任何责任:
  (1)由于发运人的原因,如地址填写错误或不全;收件人地址变更或无法送达的地域等。
  (2)由于发运人所委托运送的物品本身违反了国家有关政策、法令所明令禁止的,如易燃、易爆、易污染、易腐蚀、有毒的各类粉剂、水剂及其它违禁品。 (3)由于发运人未经声明及包装不当所引起的各种损失。   六、 赔偿限额:
  1、对一般物品(未经保价)均按每件最高人民币500.00元赔偿.
  2、对保价的物品按实际金额赔偿.
  3、最高报价额限贰万元人民币.
  4、特殊物品(不包含其商业价值),若国家有规定的按国家规定的赔偿,国家没有规定的,按物品的实际价值赔偿.
  七、索赔:
  1、任何索赔必须在交寄后30天内(以本单所填日期为准),由发运人提出,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运人,同时必须出具此详情单第三联原始副本及支付的费用收据。索赔的要求只有在运费已支付的情况下方可被接受,超过规定期限将视为发运人已认可所委托运送的物品完成了全部程序而放弃追赔的权力。
  2、人在提出索赔的同时,有义务继续承担并偿付所欠承运人的运费,发运人无权从中扣除申请赔偿的款项。
  八、适用范围:
  1、以上所列条款适用于所有享有××注册商标使用权及经营代理权的公司或其它的指定代理人。
  2、××空运与发运人之间所签定的所有协议均应符合双方利益及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并接收所在地区仲裁机构的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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